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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有民眾詢問戶籍尚未遷至名下住家房屋,可否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?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,房屋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(1.2%)課徵房屋稅,無需將戶籍遷入,只需要符合下列要件即可提出申請:1.房屋無出租使用。2.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3.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核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不同。 財稅局提醒民眾,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,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,請記得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。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,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向該局洽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線上申辦: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、焚毀、坍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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